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33号原告吴慧,农民。委托代理人彭自力,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柏杨坝镇卫生院,住所地:利川市柏杨坝镇丽凤路386号。法定代表人王静,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杰,系该院副院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彭清照,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慧诉被告利川市柏杨坝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慧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2元,依法减半收取2096元,由原告吴慧负担。
审判员 林定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