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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194号

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结案,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荣卿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闵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