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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1348号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348号

原告:徐某。

被告:陈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曹露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