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348号
原告:徐某。
被告:陈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曹露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