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759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当庭和好。
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承担负担。
审判员 秦 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汪晓曲 微信公众号“”
吴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759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当庭和好。
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承担负担。
审判员 秦 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汪晓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