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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759号

吴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759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当庭和好。

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承担负担。

审判员 秦 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汪晓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