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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法执字第681号

卢家国与信阳市金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卢家国,男,1952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信阳市金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光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信阳市金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信阳市金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光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358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信阳市金通旅行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剩余债权款额13580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建国

审判员  刘学厚

审判员  李良应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