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恢执55号申请执行人董恩慧。被执行人殷德群。被执行人许爱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恩慧与被执行人殷德群、许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殷德群、许爱林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 华 微信公众号“”
董恩慧与殷德群、许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恢执55号申请执行人董恩慧。被执行人殷德群。被执行人许爱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恩慧与被执行人殷德群、许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殷德群、许爱林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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