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正民小字第21号原告曹得收(又名老德),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谢文昌,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河南省。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得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文昌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曹得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得收撤回对被告谢文昌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得收承担。
审 判 长 朱安宏
审 判 员 隗 征
人民陪审员 闵 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