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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民小字第21号

曹得收与谢文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得收,谢文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正民小字第21号原告曹得收(又名老德),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谢文昌,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河南省。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得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文昌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曹得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得收撤回对被告谢文昌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得收承担。

审 判 长  朱安宏

审 判 员  隗 征

人民陪审员  闵 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