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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17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陆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陆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17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周瑾,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育辉,男。被执行人陆英,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陆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卫志强

审判员张红兵

审判员沈燕明

二0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卫志强

审判员  沈燕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