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27号原告洛阳市隆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北段金谷农机配件市场12号、13号。法定代表人陈平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彦召,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建君,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隆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君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洛阳市隆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隆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隆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隆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