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政坤,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李明祥,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明祥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金路
二0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吴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