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17号
原告:滁州市南洋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如洋,公司经理。
被告:滁州市华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池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23332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50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华康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华康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章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