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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117号

滁州市南洋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市华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滁州市南洋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华康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17号

原告:滁州市南洋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如洋,公司经理。

被告:滁州市华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池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23332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50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华康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华康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章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