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53号原告陈海彬,男,汉族,现住庆安县。原告赵国江,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庄乾贵,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白春梅,女,汉族,现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彬、赵国江诉被告庄乾贵、白春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彬、赵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00元,由原告陈海彬、赵国江承担。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世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