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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刘XX、沈XX、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XX,孙XX,沈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261号申请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XX。法定代表人李XX,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XX,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贾楼乡乡政府XX。被执行人孙XX,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贾楼乡乡政府XX。被执行人沈XX,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刘XX、沈XX、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查得被执行人刘XX、沈XX、孙XX的公积金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XX、沈XX、孙XX在泌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公积金余额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姜丽君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