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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终471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与杨瑞虎、杨香利、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杨瑞虎,杨香利,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红旗路**号。代表人:潘怀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朝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瑞虎,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香利,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宪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开发区第五大街***号*座****号。

法定代表人:汪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艳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濮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瑞虎、杨香利、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县供电公司)、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日海恒联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彦敏

审 判 员  郭 海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骥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