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红旗路**号。代表人:潘怀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朝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瑞虎,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香利,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宪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开发区第五大街***号*座****号。
法定代表人:汪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艳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濮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瑞虎、杨香利、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县供电公司)、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日海恒联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彦敏
审 判 员 郭 海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骥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