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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850号之一

林金梅与唐育强、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金梅,唐育强,黄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金梅。委托代理人王小兰、邱晓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育强。被执行人黄建华。申请执行人林金梅与被执行人唐育强、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1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尹胜虎

代理

审判员  林乐园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逸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