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176号
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忠勤,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志刚,村民。
被告:金素君,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刚、金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志刚、金素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志刚、金素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钱海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代) 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