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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176号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志刚、金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志刚,金素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176号

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忠勤,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志刚,村民。

被告:金素君,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刚、金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志刚、金素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志刚、金素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钱海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代) 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