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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89号

徐如海与丁尔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如海,丁尔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89号

原告:徐如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丁尔祥,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975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丁尔祥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尔祥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章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