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孙华。被执行人林玉明。被执行人林瑞勇。被执行人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美丰街77号。法定代表人徐振强,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华与被执行人林玉明、林瑞勇、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双桥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华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虽然对案件进行了部分执行,但此后被执行人即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玉明、林瑞勇、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孙华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华发现被执行人林玉明、林瑞勇、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付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