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660号申请执行郭惠民。被执行人庄建龙。申请执行人郭惠民与被执行人庄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303民特第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庄建龙执行款人民币40万元(含执行费5900元),并已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现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张 雨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黎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