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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151号

陈海彬、赵国江与李丙文、白春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海彬,赵国江,李丙文,白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51号原告陈海彬,男,汉族,现住庆安县。原告赵国江,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李丙文,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白春梅,女,汉族,现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彬、赵国江诉被告李丙文、白春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彬、赵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8.00元,由原告陈海彬、赵国江承担。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世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