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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6号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6号

原告:李某,女,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7月9日生,朝鲜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孙忠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袁静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