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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初字第605号

被告人然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当事人
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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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605号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然某,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然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魏蕾、被告人然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然某雇请五名缅甸籍人员在景洪市勐龙镇勐宋村委会曼窝科村附近当地人称“咩内”的地点砍伐林木,准备用于种植茶叶。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地总面积17.5亩,其中,第一块宗地砍毁林地在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林权界限范围内,现场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面积为15亩;第二块被砍毁林现场权属在曼窝科轮歇地权属范围内,林地面积为2.5亩。被毁林地内活立木蓄积量为15.41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9.2508立方米,其中第一块宗地被砍毁的512株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3.21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7.9296立方米,第二块宗地被砍毁的85株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2.20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3212立方米。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林木原木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5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然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勐龙镇勐宋村委会曼窝科村附近当地人称“咩内”的地点砍伐林木,准备种植茶叶,造成林地毁坏。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地面积15亩,砍毁林地在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林权界限范围内,现场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面积为15亩。被砍毁的512株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3.21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7.9296立方米。2015年6月16日,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布龙派出所通知被告人然某到布龙保护区勐宋管理站,随即对其执行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证人世某、二某、李某某、妹某、米某、三某、周某、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西林司鉴[2015]林检字第020号林地、林木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作案工具)笔录、作案工具及指认照片;轮歇地承包合同书;勐龙镇勐宋村委会曼窝科村民小组出具的关于对我村村民然某毁林种茶的情况说明、景洪市勐龙镇林业资源管理站出具的关于勐宋村委会曼窝科村村民然某毁林种茶的情况说明及轮歇地界线图、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出具的说明、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被告人然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然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垦国有林15亩用于种植经济作物,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然某非法占用曼窝科村轮歇地2.5亩的指控,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然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菁审判���侯平

人民陪审员  黄邦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