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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27号

山东省聊城天工物业有限公司与支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聊城天工物业有限公司,支玉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民初327号原告山东省聊城天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63号。法定代表人何友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春,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玉荣,女,汉族,居民。

原告山东省聊城天工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支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向某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玉春,被告支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受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委托,管理新时代小区的物业,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期间共拖欠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水、电、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941元,经催要被告拒付。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共计941元。

被告支玉荣辩称:被告记欠费不清数额,且已经交了物业费,没有留单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物业服务二级资质企业。原告与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9日。被告系新时代小区的业主,原告为新时代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服务合同。被告拖欠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水某62.3元及滞纳金1.2元,电费760.8元及滞纳金11.2,2015年9月-10月物业费117.9元共计953.4元。

被告辩称已将费用交上,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新时代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新时代小区的业主,尽管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已实际享有了原告的物业服务,被告负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被告应将拖欠的水某、电费及物业费941元给付原告。因原、被告未约定滞纳金,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省聊城天工物业有限公司水费、电费及物业费941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省聊城天工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支玉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肖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