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312号
原告:车新坤。
委托代理人:姜防。
委托代理人:李殿伟(系原告之夫)。
被告:国能垦利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董集镇新科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邢成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新坤与被告国能垦利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8日,原告车新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新坤撤回对被告国能垦利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94元,减半收取2997元,由原告车新坤负担。
审判员 王会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任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