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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312号

车新坤与国能垦利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车新坤,国能垦利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312号

原告:车新坤。

委托代理人:姜防。

委托代理人:李殿伟(系原告之夫)。

被告:国能垦利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董集镇新科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邢成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新坤与被告国能垦利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8日,原告车新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新坤撤回对被告国能垦利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94元,减半收取2997元,由原告车新坤负担。

审判员  王会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任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