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2006号

胶南宏利物资综合公司与冯希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胶南宏利物资综合公司,冯希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胶南宏利物资综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纯佳,经理。

被执行人:冯希梅,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胶南宏利物资综合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南市人民法院(2000)胶南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2998.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南市人民法院(2000)胶南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同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