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336号
原告:罗学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升,山东舜祥(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昕宇,山东舜祥(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广军,男,汉族。
被告:谢艳君,女,汉族。系秦广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林永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