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1336号

罗学文与秦广军、谢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学文,秦广军,谢艳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336号

原告:罗学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升,山东舜祥(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昕宇,山东舜祥(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广军,男,汉族。

被告:谢艳君,女,汉族。系秦广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林永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