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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235号

陈小龙与谢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小龙,谢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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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235号

原告:陈小龙,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上水洞路129弄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909302252。

委托代理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龙与被告谢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龙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昂扬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代

书记员 陈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