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235号
原告:陈小龙,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上水洞路129弄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909302252。
委托代理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龙与被告谢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龙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昂扬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代
书记员 陈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