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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234-1号

张雪梅与宋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234-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梅。被执行人宋宝山。被执行人冯建龙。申请人张雪梅与被执行人宋宝山、冯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张雪梅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38万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4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宝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宝山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