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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890号

张金丽与孟和巴雅尔、娜布其、巴达玛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丽,孟和巴雅尔,娜布其,巴达玛莲花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89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丽,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被执行人孟和巴雅尔,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琥硕满哈嘎查二组。被执行人娜布其,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琥硕满哈嘎查二组。被执行人巴达玛莲花,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琥硕满哈嘎查二组。本院在执行张金丽申请孟和巴雅尔、娜布其、巴达玛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和巴雅尔、娜布其、巴达玛莲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丽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巴彦 乌拉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玛希毕力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