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441号
原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晔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