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621执101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传折财产刑执行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传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丁淑敏
审判员 李邦建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