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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终540号

司荣尚、周聚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司荣尚,周聚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司荣尚,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秀梅,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聚山,经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层。。代表人人王新军,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司荣尚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周聚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司荣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1350元,退还上诉人司荣尚。

审判长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