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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816号

申请执行人林梅明与被执行人林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梅明,林珍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林梅明,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珍珍,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梅明与被执行人林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向本辖区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林珍珍所有的一部小型汽车被本院依法查封外(因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暂无法扣押,故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林珍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林梅明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珍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林珍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林珍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岚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宁

代理

审判员  翁祖文

代理

审判员  叶 禹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 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