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052号
原告:王立伟,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吴浩杰,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立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立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伟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发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毛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