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张盛广,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义宝,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上诉人李军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盛广、被上诉人冯义宝,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2、发回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敏芳
审判员 田志国
审判员 薛利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任怀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