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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民终175号

冯义宝与李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军,冯义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张盛广,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义宝,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上诉人李军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盛广、被上诉人冯义宝,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2、发回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敏芳

审判员  田志国

审判员  薛利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任怀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