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593号原告孙凤英,女,1977年5月15日生,被告杨宗文,男,1970年8月24日生,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凤英与被告杨宗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宗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凤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英撤回对被告杨宗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孙凤英负担。
审判员 赵旭坤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