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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593号

原告孙凤英与被告杨宗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凤英,杨宗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593号原告孙凤英,女,1977年5月15日生,被告杨宗文,男,1970年8月24日生,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凤英与被告杨宗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宗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凤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英撤回对被告杨宗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孙凤英负担。

审判员  赵旭坤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