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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394号

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394号原告徐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庆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董英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