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394号原告徐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庆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董英磊 关注公众号“”
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394号原告徐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庆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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