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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943号

原告张宏诉被告柏治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宏,柏治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943号原告张宏,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茂久,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柏治兵,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诉被告柏治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42元,减半收取14871元,由原告张宏负担。

审 判 长  谭胡林

代理

审判员  胡 慧

人民陪审员  彭 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雷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