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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77号

苏洁与陈昌高、高文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洁,陈昌高,高文娜,高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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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77号

原告:苏洁。

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昌高。

被告:高文娜。

被告:高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洁与被告陈昌高、高文娜、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洁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苏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苏洁负担。

审 判 长 高 葱 葱

人民陪审员 肖 庆 仲

人民陪审员 ��海右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晓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