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77号
原告:苏洁。
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昌高。
被告:高文娜。
被告:高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洁与被告陈昌高、高文娜、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洁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苏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苏洁负担。
审 判 长 高 葱 葱
人民陪审员 肖 庆 仲
人民陪审员 ��海右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晓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