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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字2203号

刘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字2203号

原告:刘某,居民。

被告:俞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