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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355号

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与严劲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严劲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355号

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住所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军二路。

法定代表人:袁毅,该服务站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劲松,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与被告严劲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严劲松已支付部分购房款,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撤回对被告严劲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灿(兼)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