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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250号

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250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成贵,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其自愿与被告吴某某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乐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