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314号原告苏某某,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晔,女,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礼泉县石潭镇杨家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506204158。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苏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某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某某承担。代
审判员 :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