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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314号

苏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314号原告苏某某,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晔,女,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礼泉县石潭镇杨家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506204158。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苏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某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某某承担。代

审判员  :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