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928号
原告:曹西京,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东新街凤凰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陆淑娟,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5号煜源国际B座9层。
负责人:赵立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军,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西京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西京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西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西京撤回起诉。诉讼费1489元,减半收取744.50元,由原告曹西京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淑芳
审 判 员 杨建刚
人民陪审员 兰有余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