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樊媛,女,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东胜区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员工。被执行人呼颖,女,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东胜区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被执行人杨永耀,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樊媛与被执行人呼颖、杨永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永耀有位于东胜区团结路房产一处及位于东胜区团结路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永耀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房产一处。
二、查封被执行人杨永耀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房产一处。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任尚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