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赵居礼,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郝占辉,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洋,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申执刘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斌应立即腾出位于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北区服务中心东2号门面房并交付申请人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被执行人刘斌应向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支付案款10134元(含租金8080元、使用费2020元、案件受理费3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斌主动腾出了位于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北区服务中心东2号门面房并交付申请人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履行案款1013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并交纳了执行费55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谷翔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