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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780号

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与杜召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杜召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780号原告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住文登区侯家镇高岛。法定代表人侯贵珠,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苑书富,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召辉,约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召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善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丛紫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