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091号
原告:邱式委,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代理人:徐俊,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忠平,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代理人:梁彩青,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式委与被告陈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式委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式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邱式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齐璐珊?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