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3民初1091号

邱式委与陈忠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邱式委,陈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091号

原告:邱式委,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代理人:徐俊,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忠平,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代理人:梁彩青,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式委与被告陈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式委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式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邱式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齐璐珊?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