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执126号

崔海龙与孙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海龙,孙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崔海龙,被执行人孙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海龙与被执行人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孙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孙利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崔海龙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许新生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