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2944号原告秦皇岛市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芹,秦皇岛市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艳杰,秦皇岛市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周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永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永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庆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丁叶红